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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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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律师辩护制度研究
雷敏艳
【摘要】:死刑是一项剥夺人的生命的残酷刑罚,其存在的正当性始终受到挑战。从世界范围看,“废除”死刑的呼声正日益增强,即使在我国,曾经被认为很难接受的废除死刑的观点,现在也终于有了可以从容、平等讨论的空间。有鉴于目前我国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仍需保留死刑刑罚,为了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适用死刑的标准,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诉讼理念和价值追求,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了死刑复核制度,以求达到对死刑适用的程序控制。该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不同于一、二审普通审判程序的特殊程序,是死刑判决生效并可以交付执行的关键环节,也是保障人权,关爱生命的重要措施。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古已有之,它的设立体现了统治者恤刑慎罚的统治思想,而立法者将该制度规定在现行立法中,最主要就是想通过设置程序并准确地适用,统一标准,以求贯彻好、执行好符合当代国情的刑事政策,通过程序的手段从而保障实体目标的实现。 缘于死刑复核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学界对该项制度的改革和进一步完善,予以了高度重视。在讨论该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时,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是应有之义。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提供积极有效的法律帮助,有利于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目前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状况不容乐观,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的操作程序缺少法律的保障,因而充满阻碍,难以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2年3月14日表决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肯定了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的权利,是关于死刑复核律师辩护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对于如何操作的程序细节其并未作规定,不免让人担忧此项法律规定会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至此我们也似乎可以预料到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参与并有效辩护还是难以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本文应运而生。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关于死刑复核律师辩护制度问题。文章力图运用传统的比较、抽象、归纳、综合等研究方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剖析我国现行的状况,以求促进建立法律更完善、程序更合理、监督更有效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希望通过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考察,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分析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立法中仍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参照其他规定,而为死刑复核律师辩护制度建言献策。 文章首先从我国死刑刑罚的观念和态度出发,将其作为一个引线,引出死刑复核程序在当今中国刑事诉讼中的价值,提出死刑复核程序应当有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参与,实现为死刑复核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目的。并以立法和法理为根基探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依据。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出发,比照现行立法关于死刑复核律师辩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其进步之处。并以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的实践经验作为参照,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在今后的实施当中或许还存在的问题进行预想,分析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死刑复核律师辩护制度仍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今后对于完善死刑复核律师辩护制度的设想。希以此能够为死刑复核律师辩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具体的思路和有益的参考。 除引言外,文章正文共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 第一章,是关于死刑复核有关问题的概述,由我国对死刑的态度和死刑控制理论,引出死刑复核相关问题; 第二章,提出辩护律师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对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最后提出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依据; 第三章,首先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现行立法相比较,发现修正案关于死刑复核律师辩护制度的进步之处,并参照现阶段律师辩护实践的案例,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的律师辩护状况进行预想并加以分析,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存在的不足; 第四章,通过前三章的分析,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基础上,对于死刑复核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的设想。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5.2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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