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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南涉嫌滥用职权罪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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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南涉嫌滥用职权罪一审辩护词 (2013-03-23 11:13:27)
标签: 滥用职权罪 辩护词 文化 分类: 精彩辩论
王安南涉嫌滥用职权罪一审辩护词
【案情简介】
公诉人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安南自2009年至2010年3月任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期间,结识了从事驾驶证中介服务的张吉良、丁跃进、陶成伟,收受张吉良贿赂现金1万元,在明知证照有假、申请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违反公安部相关规定,为张吉良、丁跃进、陶成伟、杨青等人办理虚假“军转地”(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共计247份。案发后,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对上述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247本地方驾驶证裁定予以撤销,并在铜陵日报上公告;该案造成他人财产损失74.1万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安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徇私情、私利,随意审批“军转地”业务,导致247本虚假军队驾驶证被置换成地方驾驶证,致使他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王安南刑事责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王安南亲属之委托,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安南涉嫌滥用职权罪一审辩护人。庭前,本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王安南,认真仔细地阅读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今天通过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和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本辩护人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我国刑事法律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王安南构成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要件是非物质损失,而没有造成物质损失。
本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安南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公诉人以该案造成他人财产损失74.1万元作为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有异议。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安南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客观方面构成要件是王安南随意审批“军证转地证”业务200多本,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渎职犯罪案件”第1条第2款第(八)项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74.1万元他人财产损失与被告人王安南滥用职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物质损失的认定。
(1)公诉人在提起公诉追究傅尊、李平、张吉良、丁跃进、陶成伟等人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刑事责任时,并没有在“情节严重”认定中作为损失的认定。
(2)公诉人仅以犯罪人张吉良等人的口供“平均收受他人办证费用3000元以上”作为认定不法目的人损失的唯一依据,没有“受害人”的陈述或者其他证据印证,其损失认定的证据本身就缺乏真实性。而且他们之间相互收钱。陶成伟在2010年8月9日讯问笔录中供述:“……我帮他办了40本……每本收傅尊500元。”丁跃进在2010年5月10日讯问笔录中供述:“……以前是300元每本(指收李平的办证费用),这批20本左右是600元每本……考虑没有原件不太好办。”
(3)傅尊、李平、张吉良、丁跃进、陶成伟等人收受他人的办证费用,是不以王安南的意志为转移的。他们之间相互收钱也是不以王安南的意志为转移的。傅尊、李平、张吉良、丁跃进、陶成伟等人以“中介机构”为招牌,伪造军驾证、退伍证等证件,帮人办理“军证转地证”业务,收受不法目的人的钱财。而王安南根本就不知道他们这种违法目的的牟利交易,也没有参与谋合,更没有参与分赃。王安南只是在没有超越职权的前提下,违反规定处理了公务。不管王安南为不为他们办理“军证转地证”,他们都会以“中介机构” 为招牌,伪造军驾证、退伍证等证件,寻找能够办理外地人军证转地证的机关和人,帮人办理“军证转地证”业务,收受不法目的人的钱财。张吉良在2010年6月8日讯问笔录中供述:“……李平问我铜陵有没有熟人,他说铜陵可以办理外地人的军队驾驶证转地方证。我说熟人有,我可以试一下看看。然后他就搞了几个人的材料给我,包括军队驾驶证、退伍证复印件(有时是原件)。我就找了王安南,个把星期后就办成了。”换而言之,铜陵市车辆管理所王安南这条走不通,他们就会寻找其他能够办理外地人的军证转地证的机关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