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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窦丛生的“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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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窦丛生的“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的视角 (2011-07-21 20:36:16)

标签: 杂谈

   本周一始,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11.15火灾事故“滥用职权”的五名政府官员,包括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靜安区建交委原副主任姚亚明,靜安区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原科長周建民,靜安区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員、建筑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张权,及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冯伟。

   起诉书指控:高伟忠担任区建交委主任期间,越权决定实施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在该项目未纳入区节能减排项目情况下,违规指定静安建总中标后整体转包给佳艺公司。由于该项目未向房管部门报批,使该项目未纳入政府部门行政监管,造成发生“11 .15”特大火灾严重后果,高伟忠等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若起诉书指控属实,高伟忠身为区建交委主任超越自身权限对失火大楼进行违法节能改造,同时违法招标发包,监管失位,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追究滥用职权罪存在事实根据。

   但据媒体披露庭审事实,笔者对高伟忠“越权决定”指控产生了疑问。此前,根据官方公布的讯息,一般公众观念里,高伟忠等人滥用职权表现为:对政府实事工程违法招投标,造成工程层层分包转包,安全监管不力,造成事故,并未对工程本身合法性怀疑。起诉书指控,失火大楼工程从立项到建设都属违法,建交委负责人擅自主张。真相究竟如何,直接涉及高伟忠等人滥用职权罪能否成立。

   庭审披露如下事实:失火大楼当初并未纳入2010年静安区节能改造工程计划,违规实施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的起因是为了化解教师公寓与其南面105地块动迁基金之间的矛盾。政府推进保障房基地项目位于教师公寓南侧,两个地块相隔较近,建设将严重影响教师公寓采光。为补偿教师公寓居民,区政府2009年决定对三座大楼综合整治,但无法获得居民认可。2010年5月有居民到区政府信访要求解决问题。2010年6月1日,静安区建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福利”“节能改造项目”作为补偿,换取居民支持。高伟忠提出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要在下半年开工,所以推动这一计划外项目是由于105地块建设迫在眉睫,为了完成2012年建成的目标,2010年就必须开工。

   胶州路教师公寓“夹塞”项目需其他部门报批,高伟忠和分管节能改造工程的副主任姚亚明商量认为,教师节能改造工程属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无需报建报监。姚在法庭上强调自己作此提议是“理解错误”,《国务院节能条例》《上海节能管理办法》中改建扩建的定义为建筑结构、功能改变,自己误以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涉及建筑结构改变、功能改变,仅仅是修缮,不属于这一范畴。由于未列入计划、未报建报监,资金问题就无法解决,高伟忠提议“去年今年还有结余,项目可以放到世博会之后,跨年度的话下一年度再申请一部分资金。”据相关规定,如果不报建报监,走旧房改造项目路径必须在区房地局进行备案。然而周建民、张权代表建交委负责教师公寓节能改造过程中也未向房地部门进行备案,教师公寓项目成为“无计划、无立项、无资金”的三无项目。

  公诉方认为,上述行为涉嫌故意规避行政监管,使得静安区教师公寓项目未能进入建筑项目的正常流程,“使该项目脱离了建设行政监管程序,导致该项目整体行政监管缺失”。

  高伟忠等官员滥用职权能否成立,“越权决定”有无事实必须厘清,根据上述庭审调查,“越权决定”失火大楼工程指控难以使人信服。理由如下:

  政府保障房建设影响失火大楼居民利益,招致不满,区建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为安抚大楼居民以“节能改造项目”作为补偿,换取居民支持。如此“维稳工程”擅自决定,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合常理,保障房工程属政府项目,引发社会矛盾后,解决纠纷责任主体为区政府,事实上区政府曾提出解决方案,但未得到居民认同。区建交委无任何理由自作主张,违法己揽事,三无项目一定事先得到区政府同意,不管书面或口头。火灾事故后,有关事故原因报道,不曾提出对工程本身异议,而归因于建设过程违法违规。政府出于维稳紧迫性,临时加塞,不纳入正常规划并不新鲜,涉及数千万元财政支出工程,事先不经区政府同意,任由建设部门越权决定,难以想象。保障房建设及相关矛盾解决,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高伟忠等人滥用职权动机与目的又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