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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发银行违规放贷,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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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发银行违规放贷,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08-07-28 14:23:08)

标签: 杂谈


三、原告擅自发放贷款,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并未实际发生,与王尧弼擅自变更贷款用途,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原告过错极其明显,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原告违反规定擅自发放40万元贷款,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并未实际发生,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因此,原告应在购房管理领导小组对相关材料审批后,凭“商品房买卖契约”向自住房的开发商发放40万元贷款。但是,《申请、审批表》中“购房管理领导小组意见”一栏显示为“空白”,相应的材料也未能提供,所以原告并未获得购房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其擅自发放40万元贷款违反了三方约定,与保证人无关。

另外,根据三方约定和《申请、审批表》等文件可以确定,原告是向:“王尧弼购买江南名府自住房产借款40万元”发放贷款,保证人也是对自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现原告并未向王尧弼发放自住房借款,《借款合同》中约定原告的义务并未履行,保证人担保的债务没有发生,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未经保证人同意,原告与王尧弼擅自变更贷款用途,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借款合同》和《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用途仅限于王尧弼购买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王尧弼应当购买的自住房是南京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江南名府Y1幢二单元404室”,原告亦应向紫金房地产公司汇款。可实际上,原告却将40万元款项汇给了南京万达置业有限公司,用于王尧弼购买万达置业公司开发的洪武路88号一层70室(即新街口万达广场)商业门面房。

因 此,只有在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发生变动的情况下,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除此之外,在主合同的标的、贷款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未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且,在《借款合同》中,也着重强调了借款用途不得改变,否则,原告可以就此要求王尧弼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将合同解 除,该约定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减少债权人和保证人风险。

(三)、原告与王尧弼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5月方转让给他人,若原告通过法律途径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保全,其损失完全可以得到弥补,但原告却在长达1年半的时间内拒不向王尧弼主张权利,任由王尧弼违约享受1.98%的优惠利率。

四、原告放弃王尧弼提供的房屋抵押担保,保证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条的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违法无效,保证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未依约发放贷款,保证人担保的债务并未发生,贷款用途也发生了变化,原告与王尧弼恶意串通,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具有重大过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充分考虑后采纳,谢谢!

 

                     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鲁民、方磊 律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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