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受贿罪 >
受贿罪成功案例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代理意见
律师档案
马艺宾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538
认证
所在地区:福建 - 福州
手 机:13599036819
电 话:13599036819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13501201111142851 查看
执业机构: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鼓楼区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厅4层
常用法规更多>>
律师文集更多>>
成功案例更多>>
法规检索
成功案例
受贿罪成功案例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代理意见书
作者: 时间:2012-03-11 浏览量 61 评论
辩护代理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
——贾某涉嫌受贿罪一案
某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贾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会见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贾某陈述,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审查参考: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贾某受贿78000元人民币,严重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一)与谢某、黄某有关事实部分。
1、关于贾某是否收受谢某、黄某贿送5万元的问题。
2、关于贾某是否非法收受谢贿送1.5万元的问题。
《起诉意见书》认定贾某收受谢贿送的1.5万元这一事实的相关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关于贾某收受谢贿送手机的问题。
(二)关于收受武某7000元的部分。
综上,本案中,贾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起诉意见书》中据以定罪的证据间存在诸多矛盾,无法环环相扣,合理怀疑不能完全排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此,建议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贾某作存疑不诉处理。
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建议。
1、犯罪嫌疑人贾某没有索贿情节,仅是非常被动的收受,手段不恶劣,主观恶性小;
2、本案受贿数额不大,没有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
3、犯罪嫌疑人贾某能主动配合调查,坦白交代涉案事实,积极退赃,具有真诚悔罪表现;
4、犯罪嫌疑人贾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为福州市城市建设作出应有贡献,涉嫌本案犯罪属于初犯、偶犯。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贵院依法采纳。谢谢!
此致
敬礼!
辩护人: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