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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常见刑事犯罪定罪标准及量刑
浙江常见刑事犯罪定罪标准及量刑
第263条:抢劫罪
数额(量) 巨大:1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64、265条:盗窃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25份以上;
数额(量)巨大:20000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250份以上的;数额(量)特别巨大:80000元或发票2500份(杭州市中院意见)、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1000份以上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较大3000,巨大30000,特巨大100000,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a、流窜3次,b、流窜区域3个,c、以盗窃所得进行违法犯罪,d、破坏性手段,重大损失※);4、累犯(数额较大5000元,数额巨大30000元#);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30000元*);无期徒刑:(1)10万元以上并具有流窜20次以上情节;(2)15万元以上并具有上述所列特别严重情节的;(3)或2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注: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杭州市中院《刑事审判季度例会纪要》1999年8月、※杭州市中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1999年6月、*杭州市中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的具体意见》 1997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6)30号)
第266条: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4000元,发票50份;
数额(量)巨大:5万元,发票500份;
数额(量)特别巨大:2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浙高法发(1997)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注:(1)以实际被骗数额计算;(2)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 诈骗罪原则上以100万元为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第267条:抢夺罪
数额较大: 1000元;
数额(量)特别巨大: 1万元;
数额(量)特别巨大: 8万元
依据:浙高法[1999]32号 。
第268条:聚众哄抢罪
参照第264条;其中林木 数量较大:5立方米以上;数量巨大:20立方米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文;
第270条:侵占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万元 ;
数额(量)巨大: 8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1职务侵占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5万元;
数额(量)巨大: 1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3万元(进行非法活动15000元);
数额(量)巨大: 2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500元(省高院99年意见);
数额(量)巨大:10000元(省高院);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