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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 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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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 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标准

作者:郭新军  时间:2012-07-31  浏览量 6  评论 0     

272条 挪用资金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72条 挪用资金案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本单位资金二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本单位资金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