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资金罪 >

上海市挪用资金罪要判多少年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上海市挪用资金罪要判多少年 (2010-07-10 19:25:33)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办理的大量的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看守所会见、办理取保候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上海王律师:手机:13681960118

 

身为公司总经理的张强,将公司的131万元转入本人、母亲和岳母的帐户,用于自己开设的其他公司,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昨天(4月28日),张强被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责令其退赔上海桔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31万元。

2007年8月,张强与章先生共同出资成立桔城公司,张强任总经理。大权在握的张强利用职务之便,于2008年10月期间,采取支票套现、电子转账等手法,将桔城公司的131万元转入其本人、母亲、岳母等个人账户,并将钱款用于自己开办的上海汉家超市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张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31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分享:

喜欢

阅读┊ ┊禁止转载 ┊ ┊打印┊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圈子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上海市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后一篇:上海市挪用资金多少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