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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业务。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在结果上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更难以区别。

有目的说认为,故意伤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

有故意说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有事实说认为,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应当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标准。

目的说显然忽视了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伤害的情况。

故意说看到了目的说的缺陷,成为现在的通说。

但是以上学说存在疑问:

故意说和事实说并不应当是对立的,而应当是统一的,即客观上实施的是杀人行为,主观上对死亡具有认识和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的,是故意杀人;客观上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行为,进队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的,是故意伤害罪;即使是客观上实施的是杀人行为,但是对死亡结果没有认识和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也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则要通过客观事实来判断:

一、行为人使用的是何种工具?该犯罪工具的杀伤力如何?犯罪工具是预先选择的还是随手取来的?

二、打击的部位是什么?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是特意要打击要害部位,还是顺手可能打击到要害部位?

三、打击的强度如何?行为人使用最大力量进行打击还是有注意控制打击力度?

四、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继续打击?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终止犯罪行为?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环境如何?是行为人特意选定的时间地点还是随机的?案发时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

六、行为人是否抢救被害人?对死亡结果表现出何种态度?

七、行为人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是如何预谋的?

八、行为人与受害人平时是什么关系?是素有冤仇还是关系比较好?是素未平生还是相互认识?

此外,对那些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应该根据案情,区别对待:凡明显具有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的,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凡明显具有伤害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主观上不顾被害人死伤的,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有些案件确实难以区分的,应按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较轻的犯罪处理。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还涉及到两罪的关系问题。

对立理论认为,故意伤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是对立的,杀人故意排斥伤害故意,故杀人不包含伤害。单一理论认为杀人故意必然同时包含伤害故意。这两种理论就会产生以下问题:一、在不能查明行为人是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时,根据对立理论只能宣告无罪,按照单一理论则可以认定故意伤害罪;二、在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攻击丙时,根据对立理论不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单一理论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显然不能够采用对立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