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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与后果的认定

肖某某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与后果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滥用职权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甘肃省某市人,大专文化,系某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民瞥。因枉法追诉一案于2001年2月16曰被取保候审。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1997年10月,某某乡农民张某某因教唆未成年人李某某盗窃后,为杀人灭口,将李推人水渠。李某某幸免于难,后即向某某派出所报案,被告人肖某某明知张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在基本事实巳清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程序,经他人说情,擅自做主采取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将张某某放走,致张潜逃。嗣后,被告人肖某某隐瞒具体过程,将该案向局领导汇报,领导指示被告人肖某某对此案的有关证据进行侦査,而被告人肖某某未作全面侦查。199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

得知张某某回家的消息后,仍置之不理,致使张某某再次外逃。后经某市公安局追逃,张某某被缉拿归案后以故意杀人罪(未遂)、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身为公安干警,超越职权,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国家法律的尊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要求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事实证据单一,无其他证据印证,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对张某某取保候审巳给局领导汇报,符合法律规定,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滥用职权罪,部分事实不清,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只是一般违纪行为,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认定犯罪事实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7年10月13日,本市某某乡什8名村五社农民张某某教唆本乡龙首村四社农民李某某(1985年4月10日出生)盗窃某某乡下堡村二社王某某(李某某爷爷)现金2642元后,张某某于1997年10月29日晚,为掩盖其盗窃犯罪事实,杀人灭口,将李某某推入某某乡杨家闸村附近大满干渠内,李某某因遇水闸幸免于难。10月30日,李某某与其亲属前往某某派出所报案后,次日,派出所干蒈即传唤张某某并对其进行了讯问,其所供述的案件事实与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被告人肖某某对涉嫌重大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张某某未经领导批准,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擅自做主,由张某某姐夫吴某某说情并由吴某某填写保证书,并交纳5500元“保证金”后,于当日将张某某放走,后张某某即外逃。1997年11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隐瞒已对张某某取保候审的情节,给市公安局领导作了汇报。被告人肖

某某在领导批示对有关证据补充后积极对张某某追逃,未及时调取补充证据,也未向本局刑警大队移交并追逃张某某。1998年春节前,市公安局领导督促被告人肖某某利用春节期间抓捕张某某。年1月28日,张某某外逃回家过春节,并公开活动20天左右,被告人肖某某得知张某某已回家的消息后,未积极抓捕,致使张某某再次外逃。1998年5月14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立案,后市公安局决定对张某某上网追逃。2000年9月,张某某即被缉拿归案。2000年12月6日,某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7年。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

证人吴某某、张某玉、张某红证实,1997年11月份,张某某被抓,由吴某某前去先把人保出来,后交了5500元保证金,由吴某某填写保证书。张某某被放出来后去了新疆,1998年春节张某某回家后公开活动,并给肖某某汇报了张某某已回家的情况。

证人张某军证实,1997年11月,张某某被抓之后,未特意为张说过情,只是随便问了一下,肖说无权处理,后张某某外逃,肖某某让我注意一下张某某的行踪。

证人程某某、杨某某、汪某证实,1997年11月1日,我所干警对张某某一案初査,当被告人交待了其犯罪事实,后由吴某某担保并交纳了5500元保证金后,张某某被取保,后外逃。

证人曹某证实,1997年11月17日,肖某某在汇报一治安案件时顺便汇报了张某某一案,并说人已外逃,我让其固定证据后积极追逃。张某某一案不应采取收取保证金的方式,而应采取强制措施,且本案采取措施应给主管领导汇报并签字方可采取措施。张某某一案派出所无权管辖。

证人史某某、付某某、段某、张某峰、毛某、张某渠、李某某证实,张某某被抓花钱即被保了出来。1998年春节张某某外逃后回家过年,并公开活动20多天,后又外逃。

证人张某儒、余某证实,张某某外逃后派出所没有人安排其注意张某某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