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关于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词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关于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词 (2010-09-26 16:18:35)
标签: 杂谈
关于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 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本所 xx 律师担任被告人唐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调查等工作,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根据公诉方提交的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2.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在案发当日由家人陪同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应当视为自动归案,有 xxx的询问笔录、唐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xx市公安局x派出所的“查获经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已经供述了自己公诉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杀害被害人的事实),应当认为被告人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由唐某的讯问笔录、某派出所的“查获经过”,公诉方的起诉意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就故意杀人罪来说,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3. 公诉方对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指控证据不够充分,请求法庭依法不予认定。
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由两个,一是被告人供述,二是案卷中青公刑物鉴字[2010]xxx号鉴定文书。辩护人认为,鉴定文书的鉴定意见1只能证明被告人接触过被害人的乳房,鉴定意见2表明被害人阴道中未检出人精斑(鉴定意见2中未标明3号检材中检出被告人的DNA),据此并不能必然的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因为并不能排除被告人仅仅存在猥亵被害人这种可能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四十六条之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除了被告人供述以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接触过被害人下体的性器官,因此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证据不够充分。
4. 被告人虽然构成严重犯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具有以下酌定情节,请法庭予以审查并酌情考虑:
(1)被告人是初犯,尚且年轻,平时表现较好,且被告人已经表示深切忏悔,其积极认罪、悔罪态度在自首和会见、庭审中均得到充分表现。
(2)被告人家属已经主动要求赔偿被害人,尽最大努力抚慰受害人家属的创伤,以求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
最后,关于对被告的量刑,辩护人再次恳请法院慎重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并予以认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充分考虑,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山东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2010年x月xx日
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三十六条 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2. (一)案件起因;
3.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4.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5.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
6. (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7. (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8.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