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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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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判处缓刑 (2011-11-04 15:03:13)
标签: 杂谈
吴丁亚律师的成功案例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湖北宜都人,身份证号码:42058119890406143X,汉族,中技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住宜都市高坝州镇陈家岗村4组。2011年6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丁亚,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伍检刑诉(201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智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货车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公安机关传唤通知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证人李某,袁某、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陈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交待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应当从宽处罚。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驾驶证已经被吊销,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陈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应当从宽处罚。陈某家庭贫困,是家中唯一的儿子,因一时疏忽大意酿成大祸,后悔不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货车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现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得全部经过。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被告人陈某赔偿了宜昌市绿化处管理科绿化设施全部损失10000元,赔偿了宜昌弘扬投资公司广告牌,围墙的全部损失12000元,并支付了被害人胡某家属14000元及部分死亡赔偿金16000元。
同时查明,被害人家属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主袁德胜,被告人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430000元。2011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赔付了被害人胡某家属13000(含已赔付的30000元),被害人胡某家属对其出具了收条和谅解书。2011年9月8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1)伍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实际车主李某,袁某应当承担的各项经济损失124638.11元承担连带责任,该项赔偿现已于2011年9月7日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