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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律师 深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保释 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释义:
一、概念及其构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素组成:
1 、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 、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 、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 、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如果是发生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可以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从事运输活动,能否构成本罪?
二、认定
( 一 )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 二 ) 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 ; 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 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 ; 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 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 ; 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处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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