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江西法院网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审快车

容留他人吸毒 判刑又处罚金

作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华兵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3-05-16 10:45:37

    江西法院网讯 5月15日,江西省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宋某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在新余市渝水区水西镇桥头村委出资开办了一家新余市大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大兴休闲山庄)。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宋某将该山庄的08号包厢改装为一KV歌房,包厢内装有消音棉、投影、闪光灯、低音炮等音响设备。同年9月7日晚,被告人宋某伙同章某等32名吸毒人员在08号包厢内聚众吸食毒品K粉并“摇头”。新余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到匿名举报后,立即组织民警赶到现场,当场抓获章某等32名吸毒人员,同时在餐盘中缴获了少量未吸食完的可疑白色粉末(后经鉴定为毒品K粉)以及吸管、卡片等吸毒工具。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分别在9月3、4、5日,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并与其一起吸毒。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破坏社会管理安全秩序,明知他人是吸毒者仍然予以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但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第1页  共1页

编辑:胡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