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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重伤、金额10万、多次抢劫只判了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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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陈某案辩护词---抢劫致人重伤、金额10万、多次抢劫只判了3年

作者:  时间:2010-07-12  浏览量 0  评论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陈某军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抢劫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一审阶段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军犯有抢劫罪及抢劫事实不持异议

二、陈某军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2、陈某军应是从犯。陈某、刘某栩、陈某军、吕某四人的供述比较一致地反映了如下案情:在共同抢劫过程中,刘某栩每次坐司机的后面,一到抢劫地点,他就立即下车一手勒住司机勃子,一手拿刀架在司机肩上,司机动就对司机进行加害;吕某坐副驾驶室后面,每次负责堵司机车门,防止司机逃跑,有时帮助搜身;陈某坐副驾驶室,负责拔钥匙、搜身。陈某军在每次抢劫中没有明确的分工,只是跟着其他三人在一起,有时帮助按一司机或搜一下身,这些犯罪情节跟刘侨栩等人比较其行动消积,作用次要,是辅助他们抢劫,虽然陈某军有实行行为,但他的实行行为在每次抢劫中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因此认定为从犯较为准确适宜。

6、被抢的士和面的车已被追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从客观上大大减轻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同时陈某军又积极作家里的工作,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赔偿损失和追缴赃物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为至、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和注重感化挽救的方针,结合上述六个情节,请求合议庭对被告陈某军减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作人的机会。

 

 

 

辩护人:邓琼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