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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滥用职权罪案例
张某犯滥用职权罪案例
2013-05-20 来源: 浏览次数:0
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案例
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清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徐某。2011年6月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某县看守所。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2009年7月15日任某县阳邵乡畜牧兽医站负责人及获得动物检疫员资格以来,在负责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期间,超越职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某县阳邵乡辖区内未在定点屠宰场宰杀的生猪肉品不进行产品检疫的情况下擅自加盖检疫印章,致使注射“瘦肉精”、涂抹荧光增白剂的肉品及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生猪肉品进入销售环节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另查明,张某将检疫印章流传在在屠宰户中自行加盖,被濮阳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巡查时当场查扣,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未将检疫印章流传在屠宰户中自行加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09年7月15日任某县阳邵乡畜牧兽医站负责人及获得动物检疫员资格以来,在负责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期间,超越职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县阳邵乡辖区内未在定点屠宰场宰杀的生猪肉品不进行产品检疫的情况下擅自加盖检疫印章,致使注射沙丁胺醇、涂抹荧光增白剂的肉品及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生猪肉品进入销售环节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另查明,张某将检疫印章流传在在屠宰户中自行加盖,被濮阳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巡查时当场查扣,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某县畜牧局证明及任命检疫员的通知:张某1992年7月参加工作,2009年7月15日至今任阳邵乡动物检疫员,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2)濮阳市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生猪及其产品,监督畜主进行瘦肉精检测,凭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实施检疫,经检疫、检测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或准予屠宰。
(3)动物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付某某、张某签字的责任书。
(4)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文件,证实2011年在4月12日对某县阳邵乡徐一某查处的过程中发现一枚“检疫印章”。
(5)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复印件,证实对徐二某、徐三某、范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6)行政立案审批表、现场勘查笔录及行政卷宗。
(7)检验报告,证实从徐二某处查获的猪肉中沙丁胺醇不符合标准。
(三)被告人张某供述:在阳邵集猪肉集市上检查时,发现徐一某、徐二某、徐四某出售的猪肉没加盖检疫章,我看猪肉没问题,就加盖了检疫章。2011年4月11日晚上,徐一某私自在家杀猪后,徐一某他媳妇高某某到我家,当时我和我爱人都没在家,高某某就从我家将检疫印章拿走了。4月12日凌晨,濮阳市商务局监察大队联合调查组在我们村查处私屠滥宰窝点时,在徐一某家发现我的检疫印章,这枚检疫章被市监察大队扣留了。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徐二某证言:2010年春节前买的“瘦肉精”,农历正月十三日杀猪时开始用的。没办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经营证,也没人检查过。卖肉时张某在市场上没做检测就盖了。卖到孟轲村的猪肉是我自己盖的章。年前张某将章给别的杀猪户,让杀猪户自己传着盖章。
(2)证人徐三某、范某某证言,均证实从2008年开始帮徐二某杀猪时,见张某去徐二某家盖过检疫章,徐二某每月给张某交钱,并证实徐二某自己在家盖过检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