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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律师/立案量刑标准/判几年/辩护词/会见/取保/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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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申请登记程序、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通过法律授权给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登记。负责审批或登记职责的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批或登记,才能保障国家对公司的正常监管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公司设立登记、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必将破坏国家对公司的正常监管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刑法规定,对上述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这种渎职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登记以及股票、债券的发行、上市都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起人筹办要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千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营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千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奖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第162条还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公同法》第137条规定,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且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以及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不得批准或登记,否则,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予以批准或登记,即可构成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