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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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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作者:  时间:2012-07-01  浏览量 0  评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一审法院并处上诉人没收财产200万元,远远超出了上诉人的实际财产状况

4、上诉人人身危险性不大,有2个年幼的孩子(一个13岁、一个1岁)需要抚养,家庭财产状况一般,不应并处没收财产。

3、上诉人积极退赃退赔,已退款862698.3元。对于余款因帐户被政法机关查封而未能实现退赔。上诉人表示一定全力足额退赔,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4、上诉人没有前科劣迹,平时工作表现较好,是初犯,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挽救每一个失足者,使他们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是我国《刑法》的立法思想之一。上诉人已深深悔过,决心痛改前非。望二审法院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三、职务侵占犯罪数额中约713871元证据不确实、充分

1、上诉人职务侵占第1项,上诉人的侵占数额至少应减少25608美元(约170549元)

         马敬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