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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云会律师 (重庆万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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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词

    提交日期:2009-6-2 9:44:06 | 访问量:0 | 回复:0 字体:  颜色: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经被告人同意,指派周云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一审诉讼活动。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了案件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性是错误的,被告人XX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不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    被告人xx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本罪,主观上应看犯罪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应看其是否在此主观故意支配下为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的人身强制方法,而且暴力胁迫或其他的人身强制行为的实施应该是即时的,即应当场实施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行为,

    的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受害人与几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迫的结果

    3、本案中,几被告人没有共同抢劫犯罪的行为和犯意。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人XX的故意是为了争夺猪儿市场,喊几个朋友壮胆;而其他几个被告人中有的故意是以猪儿死了要受害人赔偿;有的是以教训受害人一顿,使受害人不敢降价为目的。正是基于以上各自己目的,被告人实施了不同的行为。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构成抢劫罪不能成立。

    3、被告人XX患有癌症,恳请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在2005年检查出有癌症,一直在打针、吃药治疗。在看守所期间,仍然是打针和吃药以维持生命,如果对其判以实体刑,可能会至使其得不到有效的治疗,病情会迅速恶化,生命危险随时会发生,这不符合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社会时代特征。

    综上所述,我国的刑法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生命得到延续。

                                 辩护人:周云会律师                              

                                         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

                                      00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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