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强奸罪 >

李某强奸罪认定与敲诈勒索、组织卖淫

三、李某殴打受害人行为与强奸罪的认定问题。如果李某暴力目的是促使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在过程前还是在过程中,都不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如果暴力目的不是促使受害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则不宜认定为强奸罪。比如在性行为过程中受害女子不愿意再发生关系,行为人利用暴力的办法使女子敢怒不敢言的,仍然属于强奸行为;如果女子在性行为过程中刺激并侮辱行为人,行为人只是为了这种被侮辱而报复与教训受害人的,就不宜认定是在为了与该女发生性关系而实施了暴力。

四、敲诈勒索与强奸罪的认定问题。如果女方以发生性关系为手段,向对方索要钱物的,应当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如果事前该女子属于被强奸,而是在事后向对方索要钱物的,不影响强奸罪的定性;如果是他人向当事人索要钱物,受害人对此不知情的,同样不影响对强奸罪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