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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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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武按】近年来,继寻衅滋事早已成为各级政府社会治理的口袋罪之后,敲诈勒索罪的口袋罪性质凸显。什么人都可以装,什么事都可以装。但主要是被拆迁农民及代理律师。报道强拆的记者,老上访户等;受害人也不断翻新,由自然人延伸到公司企业,又发展到党委政府。犯罪行为也从拆迁补偿的讨价还价,到律师的代理谈判,以及媒体的封口费。这里争议最大的是一向一手遮天甚至时常无法无天的各级政府,究竟能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值得研讨。 

“政府”会是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吗?
盛大林

    过去两年,多起农民被指“敲诈”政府案,在河北沧州不断上演。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案件都发生在重大活动、节日之前,他们被指控的敲诈对象是当地法院或政府。这些涉案人的共同点是,他们被抓前都因个体的事情四处投诉,多次进京。“不要理解成是为了息访才对他们进行控制。”沧县政法委副书记曹庆山一再强调,“是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据2月25日《新京报》)

    敲诈政府?从网上的反应看,很多网友对这样的罪名感到震惊,其实类似的案子早就发生过了。据2009年8月的《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河北魏县大北关村农民张建军就曾因坚持上访并最终拿到征地补偿款而被认定为“敲诈政府罪”并被判处了4年徒刑。

    发生在河北的这几起案子,无论是犯罪事实还是司法程序,都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有涉案人称有关部门设套后抓人,一起案件中甚至出现了两份完全不同的判决书,等等。篇幅所限,不能一一探讨。笔者最为疑惑、也是所有“敲诈政府”案中共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政府或法院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比如威胁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自由、名誉等。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从以上共识中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一般都是具体的自然人,因为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政府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法院本身就是国家的机器,相对公民个人而言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由于地位悬殊,老百姓从来都不敢与政府、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器作对;即使是遭到了很大的冤屈,万般无奈之下的老百姓也只会作一些哀求式的“抗争”,怎么敢去“威胁”政府、“敲诈”法院?就算是吃了熊心豹子胆,有人胆敢威胁或要挟政府或法院,拥有强大机器的政府和法院又怎么会感到恐惧呢?

    当然,有些政府官员或法院领导确实害怕老百姓或当事人上访,因为群众的上访可能让他们受到处分甚至丢掉乌纱帽,但那种让官员恐惧的行为不可能是上访者施与的,上访者也不可能发出“摘掉你的乌纱帽”之类的威胁。退一步讲,即使威胁到了某一个领导,那也只能是敲诈某官,而不可能是敲诈政府或法院呀!

    敲诈勒索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在欧美的法治国家,这个罪名已经存在了数百年。在几百年的司法实践中,从来都没有听说“敲诈政府罪”或“敲诈法院”之类的判例。要知道,在那些法治国家,政府、法院等公权机关远远没有像在中国这样强势。在那些法治国家政府尚且没有成为敲诈的对象,在公权强悍如虎的中国竟然有人敢勒索政府,不是太雷人了吗?

    在笔者看来,“敲诈政府案”的频频发生,不仅不是中国的老百姓真敢挑战或冒犯政府或法院了,而且恰恰说明中国的政府等公权机关强势到了可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地步!

                               敲诈勒索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