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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绑架罪辩护词》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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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绑架罪辩护词》节选 (2013-05-17 16:39:5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开庭审理的这个绑架案具有非同寻常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绑架劫人者均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而本案的被告人却是以一种极端、离奇的方式救母行孝。法律与情理、伦理与秩序的冲突、交织在本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同时也发人深思。辩护人在全面了解案情及被告人作案动机后,内心之沉重溢于言表。爱心背后的残忍,孝心背后的罪恶,叫人情何以堪。辩护人希望被告人在为自己愚蠢无知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的同时,所有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都应该反思如何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受本案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绑架罪,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情节较轻的量刑指控以及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应当承担与此相应的刑罚责任。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5条之规定“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及《刑法》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各种量刑情节适用刑罚,本案中,被告人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庭审中,被告人自动认罪,且真诚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自动认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

1、犯罪动机,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是用犯罪的方法吸引各方注意,博取社会的同情,为挽救其生命垂危的母亲而筹集医疗费用,这与其他的绑架案件以非法占有或挥霍为目的绑架人质索取财物的犯罪动机具有较大的差别。本案被告人6岁生父去世,母亲带着其4岁的弟弟艰难度日,家庭极度贫困,孤儿寡母受人欺凌,其母无奈被迫改嫁。多种原因使其童年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母亲忍辱负重艰难地把他们拉扯大,因此,母子感情极深。由于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又无专业技术加上经济危机的原因,打工挣钱少,与此同时还要抚养被妻子抛弃的3岁小孩。当得知母亲病危,而医院因其无钱缴纳相关费用而拒绝为其治疗,生命危在旦夕,其多方筹钱无果,而老家的亲属再三电话催促被告人寄钱回家。母子连心的亲情加上被告人的绝望,迫使其铤而走险采取了过激的行为,用违法的方式获取挽救其母亲的救命钱,从本质上说,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完全是基于孝心。

 2、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既没有打骂被害人也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被告人在用刀挟持被害人时,为了防止伤害到被害人,当被害人一说痛时,被告人便放松对被害人的挟持(见被害人4月21日的陈述),这也充分的表明被告人并不想伤害被害人。

 3、从犯罪结果看,虽然绑架罪是行为犯,不以是否获取非法利益为构成要件,但是,本案被告人在绑架过程中并未向受害人或者其他人勒索到任何财物。

 4、被告人在实施本次犯罪之前表现很好,有正当的职业,团结帮助乡邻,淳朴善良。

 5、犯罪后悔罪态度好。事发后,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诚恳悔罪,对于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真诚地表示悔恨与歉疚,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

 6、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事前没有受过刑法和行政处罚,在本次犯罪之前一直是一位勤劳善良、有孝心的社会青年,救母心切加上法律知识的缺乏才导致他们犯下如此大错,但其相对于其他绑架案犯罪分子而言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三、本案存在情理与法理的交织、碰撞,正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