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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容留、介绍卖淫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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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容留、介绍卖淫案辩护词 (2013-04-23 22:25:26)

标签: 何树利 容留卖淫罪辩护 组织容留卖淫 介绍卖淫罪辩护

郑某容留、介绍卖淫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郑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郑某,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使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不持异议。但被告人郑某仍有诸多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下面为切实维护被告人郑某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辩护人特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人民法院合议时予以考虑,并敬请采纳:

 

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的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意不深。

 

本案被告人郑某出身贫困,97年下岗后又离异,自己带着女儿生活,供养女儿读。后在零散打工又失业的情况下才一时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当然辩护人并不是说被告人不应当受到刑法追究,而是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值得同情,同时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将被告人同那些追求个人享乐、而恶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能够有所区别,从而体现立法上的公平。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系初犯,是偶然失足,切犯罪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小。

 

根据控方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郑某是第一次受到刑事追究,以前曾是安分守己的合法公民,主观恶性不深。而不是以介绍、容留卖淫为职业且屡教不改的惯犯。并且,起开始容留、介绍卖淫到案发持续仅仅不到一个月时间,仅涉及两名卖淫女和三名嫖客,社会影响面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将被告人同那些以此职业长期从事介绍、容留卖淫活动的惯犯区别开来。

 

第三,被告人郑某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指控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郑某的态度是诚实的,她在到案过程中没有任何拒绝、阻碍、抗拒、逃避行为,被告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就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的罪行。同时,被告人郑某对己的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深感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家庭均造成了伤害并曾对要求辩护人转达给法庭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以体现自己悔罪的诚意并愿意改过自新,永不再犯。

所以她是可以挽救的,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处理时能够给其出路。

 

    此外,在被告人郑某容留、介绍卖淫一案中,辩护人要谈一下有关量刑的观点和看法,望能够引起人民法院的重视。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之前,对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但在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两者的关系上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违法而不构成犯罪为处罚的前提,只有情节严重才受到《刑法》追究。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郑某仅仅构成犯罪而已,不具有任何从重和严重的情节,再加上,还有上述诸多的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

所以辩护人在此真诚的希望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加大从宽处罚的力度。因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希望人民法院在合议时予以考虑并敬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