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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和判决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又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且仅指一切合法正当的财物,不包括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孽息。非法财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不受《刑法》保护。有的人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类受法律保护的经济合同, 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因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犯罪人进行犯罪的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合同中所涉及的财物或经济利益。上述观点把犯罪手段与犯罪对象混为一谈。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欺骗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理解本罪的客观方面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本罪只能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之中。这是本罪成立的时间要求。合同的签订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的共同行为。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全地承担自己的义务,从而满足他方实现权利的行为。如果行为不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之中,则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签订、履行合同以骗取对方财物。这些欺骗行为包括以下五种:一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上述情况是行为人在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的方式,以小利骗取更大的利益。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与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五是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总之,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故意制造假象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

(3)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则不能构成本罪,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至于何谓“数额较大”,可以参照《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实施诈骗犯罪的,以5万元至1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认定单位构成本罪的主体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的诈骗行为是明知、默许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或基本上归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诈骗的故意,而仅仅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或无履行合同能力及担保能力而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诱骗对方当事人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以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诈骗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也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后。对于前一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而对于后一种情况,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产生了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履约能力却不去履约,而是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经济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双方对于履行合同的情况和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所产生的争议,即使其中涉及一些违法行为,也属于民事违法的范畴。而合同诈骗罪则是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犯罪,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犯罪手段狡猾,从而使合同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容易混淆,不易认定。区别二者的界限应从以下几方面去考察:

 1.从主观故意上考察。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等合同纠纷的关键。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合同纠纷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正常的经济往来,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