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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六年前一起死刑辩护案件的再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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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六年前一起死刑辩护案件的再回顾 (2007-12-13 13:14:14)
标签: 社会/纪实 分类: 死刑辩护
来源: 北京死刑辩护网 何金国
自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们日常听到的都是同行和专家们众口一词的三个字:“刑辩难”。本人自一九九七年在安徽老家某律师事务所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以来,倒是比较有幸地成功办理了一些刑事辩护案件。所以,对办理刑辩案件,反而一直还有不少难得的温馨回忆。但唯有一起法院指定辩护的拐卖妇女案,虽然我一如普通委托案件一样尽力尽责,结果却也无力回天!数年来我常常回顾这一起案件,它给我留下了很多的遗憾,很多的疑问,很多的思考。
起诉书指控,张某拐卖了十二名妇女
大约是一九九九年的某一天,我接到地区中级法院指定我为一起拐卖人口案的第一被告张某辩护的通知。一看时间,只过两天就要开庭了。我赶紧去法院复印了本案的全部卷宗,一口气把数百页的材料连看了三遍,案情大致经过是:被告人张某在无锡打工的一年多时间里,先后拐骗了十二名妇女到其老家,伙同其表哥(第二被告,六十多岁)及另一被告相继将她们出卖给他人为“妻”。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三被告抓获。根据指控,张某显然将等来的是死刑判决!
然而,将案卷材料看下去,我却发现了很多与指控的罪名相悖的事实:
一,有数位买“妻”者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提及:“人贩子”与这些女子在当地集镇上一起下馆子,一起住旅社,有时还一起打情骂俏。他们一起过得很潇洒,很张扬。所以,一有这样的女人来,我们就都知道了,就会去跟他们联系。
二,也有数位买“妻”者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提及:被卖来的妇女拿到钱后,先汇了一些回自己老家给父母,然后再从剩下的一部分钱拿出来给“人贩子”。
上述情况在部分“被拐卖”受害妇女的笔录中也有印证。
三,从材料上看,十二名被拐卖的妇女竟只有两人承认是被“拐骗”来的。其中一X女称张某说要娶她做老婆,并骗她说其家里有楼房,来了以后才发现上当了。另一Z女称张某以带其到黄山旅游为幌子,被骗来了他老家这地方。其余十人在她们笔录的字里行间里找不到一点被“骗”的叙述。
四,其中一名“被拐卖”的妇女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回答的更干脆。
问:你知不知道张某带你去安徽干什么?
答:去找婆家。
问:在出发之前就知道吗?
答:当然知道。
案卷材料中还涉及到下列三个重要事实:
一是上述被“拐卖”妇女,一般是张某在无锡火车站广场揽瓦工活时结识的卖淫女,有的还有性病。有的是张某以帮助治性病为由搭识的。
二是自称被张某骗来做老婆的X女,又说张某骗其与之发生了性关系。该女的亲属称其有精神疾病,但卷宗中未见精神病学鉴定结论。
三是另一被“拐卖”的Y女称,她与张某在无锡搭识以后,张某将她带到宿舍强奸了她。与张某居住相邻的一妇女(张某的表姐)也证实:当时确实听到该女叫喊了一声。
我将上述几件关键材料一整理,马上意识到案件比原来想像的要复杂的多。通过对案卷现有材料的分析,我反复思考的是:
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拐卖妇女罪成立吗?
张某强奸行为能认定吗?
无罪?还是有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看守所里的会见
从号子里走出来的张某,个子不高,形象萎琐。一坐下来就说:他们是想找我要钱,我没有钱。要是给了钱,就什么事都没有了!
我问:谁找你要钱。
张答:派出所。
我问:谈谈案子情况。这些女的你是怎么认识的?
张答:我在无锡火车站广场揽瓦工活,这些女的是卖淫的。因为扫黄,他们的生意不好,然后就说好由我帮她们找婆家。
我问:你如何收钱的?
张答:没收多少钱。因为大家都熟悉了,差旅费、吃饭钱都是我先帮垫着。介绍好了得到的钱,把这部分扣除,也就没什么剩余了。不然派出所要罚款,我哪敢不给他们?他们一定是以为我赚了很多钱。
我问:X女是怎么回事?
张答:这个女的是跟家里生气跑出来了,因为不是卖淫女,又长得漂亮,我确实是想要她做老婆。也没想过把她再介绍给谁。跟你律师不会说瞎话。
我知道,派出所是否有过要张某交罚款,这件事的真假是难以查清了。
另一辩护律师很谨慎:这个案子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