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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王勇律师:王书成贪污罪二审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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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被害人方代理律师——北京王勇律师:王书成贪污罪二审无罪辩护词(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2010-10-11 23:55:58)
标签: 杂谈 分类: 贪污罪辩护案例
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被害人方代理律师——北京王勇律师:
王书成贪污罪二审无罪辩护词(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辩护人:北京王勇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书成是某市计量局下属单位某计量所的司机,平时负责给所长开车。某日,被告人王书成私自将单位的车借给了朋友,结果,朋友驾车违章撞死了人。在办理赔偿时,所长安排被告人王书成代表单位去办理保险理赔事宜。王在取得赔偿款后,按照所长的安排,除支付给受害人家属赔偿款外,对剩余的130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供所长、被告人及其朋友汪某三人使用,剩余的钱也都冲抵了单位欠被告人的钱,并支付了部分由所长个人签字的饭店招待费用。
约两年后,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贪污罪将被告人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被变更其措施,取保候审,解除了羁押。被告人在上诉期内委托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二审合议庭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该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公诉机关撤回了对被告人王书成的起诉,并撤销了案件。
辩 护 词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 王勇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书成的委托,指派我(王勇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的阅读了卷宗材料,并通过与被告人的会谈,阅读了被告人提供的新证据,使我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和客观的认识,现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总的辩护意见是,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程序违法,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贪污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罪是错误的判决,应依法予以改判宣告被告任无罪。现将辩护观点分述如下:
遍阅卷宗,没有任何证据明确具体的证实被告人从单位打条领取了现金61931.10元,一审判决对此数额的认定从何而来不得而知,明显属于证据不足。
首先,卷宗第
二、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采取欺骗的方法侵吞公款与事实不符。
2、一审审理过程中,未让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属于审理程序违法。
四、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具备贪污罪的主观要件;被告人未占有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