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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图)
投资公司老总收取高额利息放贷
今年42岁的李奇成(化名)是我市某投资有限公司老总。该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是帮别人办理贷款、金融业务咨询等。然而,公司成立后,李奇成并未经营实际业务,而是和前妻李莉(化名)一起干起了放贷的“生意”。
据检方指控,李奇成准备了固定格式的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汽车抵押,按照4%至20%不等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月息。在放贷时,他采取将利息计算出后直接从本金中扣除,但合同上仍写本金数额的手段,先后放贷14笔,共计315万元,其中利息共计63万元。其中,数笔贷款由李莉经手。在非法借贷的过程中,李奇成还指使手下威胁、殴打不能及时还款的借款人。
高利贷收不回还到法院状告借款人
李奇成案发是由于一名向其借款的市民张雨(化名)向警方报案。原来,张雨向李奇成借款几十万元后,因利滚利导致债务累积过多无法归还,遭到李奇成的殴打。张雨称,在李奇成的威胁下,她按照当初的借款协议将房产过户给了李奇成。但李奇成拿到房子后,又拿着写着2.5%月利息的借款合同到法院起诉她。警方受案后,立即到全市法院进行调查。结果,警方发现被李奇成告到法院的借款人竟有10多人。不少被李奇成告到法院的借款人都表示,李曾暴力威胁过他们。
昨天的庭审中,李奇成也承认自己放贷,并到法院起诉借款人的事实。但他认为这只是民间借贷行为。他辩称,在他公司办理贷款的14名借款人都是个人信用度极差,没有办法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的人。他放贷给借款人只是口头约定4%至20%的月利息,正式合同上只写2.5%到4%的月利息。所以,在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下,他只得放弃多余的利息到法院维权。
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引发法庭激辩
根据《刑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高息发放贷款,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检方认为,江苏银监局已认定李奇成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且,放贷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利息是法律禁止的,李李奇成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已远远超过国家规定,属于高利贷。据此,检方认为李奇成构成非法经营罪;李莉帮助李奇成放贷,应以共犯论处。
对于检方的指控,李奇成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他辩称,虽然他与借款人口头约定了高息,但事实上他并没有按照这么高的利息收到回报。大部分借款人都没有按照高息还款,他也是因此才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因此,他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合议庭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将进行综合评议,并择日宣判。
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如何区分
记者了解到,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的案件,仅有武汉、宜兴等少数城市有过判例。但对高利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判刑的法律适用,最高法院曾书面回复认同。
针对武汉和宜兴的判例,法律界曾对放高利贷进行定义,即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放高利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首先,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4倍。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利息奇高。其二,规模不同,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因此,情节严重的放高利贷行为,如金额巨大、采取暴力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组撰稿本报记者朱晓露本报通讯员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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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 (本文来源:南京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