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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姑苏区公检法司建立刑事法律援助联动机制

法制网江苏频道讯 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法定援助对象从原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三类人员,又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及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两类人员。另新《刑事诉讼法》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即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与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一样,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为保障新《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苏州市姑苏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公、检、法、司联动机制,推进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以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确立了姑苏区公、检、法、司四部门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衔接配合制。《意见》明确由姑苏区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姑苏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及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事宜。

姑苏区司法局将进一步确立公、检、法、司四部门的刑事法律援助例会制度、案件质量跟踪及综合评比制度、援助律师的诚信考评制度、律师事务所援助案件质量星级评比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姑苏区公、检、法、司四个部门能得到有效的开展,确保受援的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律援助行使辩护权,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何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