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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几点思考

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几点思考

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 杨薇

2013年3月1日,修订后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至此,由《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及《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组成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共28条,比原《规定》增加5条。《规定》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法律援助相关内容实现了衔接,并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各部门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责义务和工作程序等内容予以吸收,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规定》的修订和实施,对于确保公检法司各部门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按上述法律及规定,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明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具体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对“其它原因”的具体情形做出细划,即共同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抗诉的、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的四种情形。而对于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强制医疗案件的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两种情形均需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将原来的审判阶段扩大至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只要因经济困难及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在此基础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部门在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及时、有效的衔接,及相关部门未履行职责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控告程序,从而在制度层面保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落实。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程度的重要表现,作为政府责任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从机构体制建设、财政经费投入、法律制度层面取了重大进步。问题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全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却令人忧虑。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弱势群体即受援人辩护权的实现,从而实现保护人权。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晚,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从事援助的律师与社会律师共同承担着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主要存在以下情况,实施具体来说,1有的援助律师业务能力和法律专业知识不够熟练,基本功不够扎实,从而不能使被援助人获得实质上的帮助,被援人的权利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而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是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核心;2有的援助律师从观念上不能正确对待援助案件,认为法律援助义务是一种负担,以一种不负责的态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于案件中的问题不认真研究,走过场,敷衍了事,从而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无法取得理想效果;3法律援助案件补助低,回报甚少,而刑事案件援助需要时间安排会见、开庭前需要阅卷,这都将花费援助律师的大量时间,一些援助律师由于业务繁忙,当法律援助案件与有偿收费案件发生冲突时,对援助案件拖延办理,甚至根本不会见、不阅卷、无法保证出庭,难以保证办案质量;4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有的援助律师以交通费、复印费等名义私下向被援人或家属索取费用,造成较坏的影响;5是法律援助案件中由政府给予补助,被援助人不需要支付费用,也不了解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认为援助行为是一种恩赐,不能平等的向援助律师提出合理要求,不敢表达诉求,更不敢对援助律师的服务提出意见,从而无法保证案件的效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