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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李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获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四万元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李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获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四万元刑事判决书

2011-10-18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军,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

辩护人邓剑霞,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华征,又名李华真,男,1979年9月2日生。

被告人赵江桂,又名赵江贵,男,1974年7月29日生。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湘郴检刑诉(200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被告人李华征、赵江桂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谢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及其辩护人邓剑霞、被告人李华征、赵江桂等到庭参加诉讼。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合同诈骗罪

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军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周某忠、彭某军等人签订书面或口头的煤炭购销合同,并通过挂靠龙泉公司和富盛煤矿等公司的方法,将被害人发送的煤炭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销售给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和株洲洗煤厂。被告人李军在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和株洲洗煤厂及时结帐后,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共骗取被害人煤款8 367 300元。在明知李军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江桂仍帮助李军从事收煤、记账及结算货款等工作,被告人李华征财帮助李军从事验收黄某玉、周某忠和彭某军煤质的工作。案发后,已追缴一辆尼桑风雅轿车。2007年8月2日,被告人赵江桂到宜章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害人黄某玉与李军签订煤炭购销书面合同后,2006 年10月至11月销售给李军6560吨煤炭。被告人李军仅支付540 000元,骗取黄某玉煤款1 493 600元。

2、被害人周某忠、邓某临与李军签订煤炭购销书面合同后,2006年11月至12月销售给李军26380吨煤炭,2007年1月又销售给李军968吨煤炭。被告人李军仅支付6 490 000元,骗取周某忠、邓某临煤款2 867 612元。

3、被害人李某安与李军达成煤炭购销口头协议后,2006年11月销售给李军约1700吨煤炭,被告人李军仅支付450 000元,骗取李某安煤款约77 000元。

4、被害人李某才与李军达成煤炭购销口头协议后,2006年11月至12月销售给李军666.1吨煤炭,被告人李军仅支付20 000余元,骗取李某才煤款165 842元。

5、被害人肖某、段某会与李军达成煤炭购销口头协议后,2006年12月销售给李军2411.78吨煤炭,2007年1月又销售给李军1822.18吨煤炭。被告人李军仅支付500 000元,骗取肖某、段某会煤款867 193元。

6、被害人彭某军与李军签订煤炭购销书面合同后,2006年12月销售给李军9323.83吨煤炭,2007年1月又销售给李军3776.17吨煤炭。被告人李军仅支付1 590 000元,骗取彭某军煤款2 751 256元。

7、2006年12月份,肖某从彭某军处托运272.52吨煤炭销售给李军,2007年1月份,肖某又从彭某军处托运177.4吨煤炭销售给李军,被告人李军未付煤款,骗取煤款144 797元。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06年12月28日,经被告人李军的介绍,宜章县红星煤矿在没有实际销售煤炭的情况下,虚开10份销售煤炭6200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湖南中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1 120 960元,税款合计128 960元。2007年元月24日,湖南中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煤炭运输部经理吴翔坤(另案处理)收到10份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为抵扣税款,指使吩咐公司会计张长学到株洲市天元区国税局办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8 367 300元,数额特别巨大;又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李军的刑事责任。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