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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合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关于程序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陈加胜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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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的伪造生长料比证明是在射阳形成。

合同履行中的结账协议在射阳形成,起诉书亦认定在江苏省射阳县与被告人结算剩余货款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指使朱文贵多记录投放数量的行为地点亦在射阳

 

辩护人认为该节事实的指控没有证据支撑

 

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辩护人已在上面的辩护意见中充分阐述指控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一案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辩护观点。恳请法庭本着对被告人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充分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对本案慎重处理并对被告人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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