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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功强奸儿童处死 适用死刑的限制

  李新功强奸儿童处死

  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一案,随着他被执行死刑而终于落下了帷幕。今年的5月份,各地陆续都有儿童被性侵的消息传出,不是校长、老师,就是官员、保安,希望刑法的重刑能让孩子们安心一点。

  据悉,本月18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当日被执行死刑。死刑不是说判就判的,往往有很多限制,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的适用有哪些限制条件呢?

  适用死刑的限制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因此,适用死刑有下列限制:

  1、适用条件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很少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防火等罪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