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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2005年我公司下属机械修造厂厂长闫xx,原副厂长姜xx ,戴xx因盗窃本单位机电设备在盗卖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时赃款被三人分赃),后经过法院审理确认三被告犯盗窃贪污罪分别被判处贪污盗窃罪三年(缓刑),这期间三人是单位负责人又是党员,三人犯罪被判刑后却未受到单位任何处罚,至今还在本单位领取工资及享受干部各种福利待遇。

在开庭审判姜xx,戴xx时,时任公司总经理张xx,副总经理高xx也一并到庭旁听作证,后来高xx任总经理。

在两位总经理知情下,闫xx,姜xx,,戴xx判刑前和判刑后还能够享受在岗待遇,他们被判三年缓刑难道就无须开除厂籍了吗,他们是党员干部实施了贪污及监守自盗进行了犯罪,性质狠恶劣,影响也很严重。

请问各方面的专家及纪检部门,他们这样的行为属于什么问题什么性质?怎样去揭发控告相关人员?请问现在反映2005的案件,各部门能否受理?法纪与政纪对他们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有无时效的限制?他们被判三年缓刑难道就无须开除厂籍了吗,他们是党员干部实施了贪污及监守自盗进行了犯罪,性质狠恶劣,影响也很严重。

肯请这方面的知深专家能精准的为我解答 ,如不能完整的给予解答无须关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