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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罪名】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以法发[1992]42号、高检会[1992]36号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引诱、媒体报道: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
广州律师黄利红是广州专家型刑事辩护律师。黄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刑法学硕士。现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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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