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受贿罪 >

“利用工作便利”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摘要】:正 读了《人民司法》一九八六年第九期刊登的刘国贞同志《谈谈“利用工作便利”》一文(下简称“刘文”)后,我们对“刘文”中“‘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与工作相关联的便利所造成的方便条件”的观点不敢苟同。据了解,实践中不少同志也持此观点,究其原因,既有司法解释本身的原因,也有理解上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利于准确有力地打击受贿罪。因此,有必要提出商榷。 从逻辑关系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下简称《解答》)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表述违反了同一律。《解答》关于受贿罪的构成开宗明义地指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