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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受贿罪的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体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权利,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受贿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索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索取的方式收受财物的,仍然属于受贿罪。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
一、 认定受贿罪的重要性
正确认定受贿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对国家机关的影响。受贿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在老百姓心目中产生了送礼啥事都能办,“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思想,从而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
(2)对当事人的影响。对当事人罪与非罪的认定可能会影响其一生的命运,根据我国刑法第383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如果当事人不构成受贿罪,则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认定受贿罪尤其是罪与非罪非常重要。
二、认定受贿罪应当划清以下几种界限:
1、区分受贿与接受馈赠。受贿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往往采取不正常的方式进行;馈赠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而且都是以正常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借接受馈赠之名,行受贿之实,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区别的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为掩人耳目,往往在节假日或者乘国家工作人员家中婚丧嫁娶之机借口馈赠、送礼而行行贿之实。对这些“以赠代贿”、“以礼代贿”、“明礼暗贿”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在查证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第一、给予方与接受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第二、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谋取利益,接受方是否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其谋取利益;第三、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第四、给予与接受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第五、接受的财物的数额与价值。
2、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政策和行政纪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临时进行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而收取合理劳动报酬的,不属受贿行为。例如,国有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且不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不损害本单位的技术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收取报酬的,不能以受贿论处。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报酬的,则应以受贿论处。2、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政策和行政纪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临时进行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而收取合理劳动报酬的,不属受贿行为。例如,国有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且不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不损害本单位的技术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收取报酬的,不能以受贿论处。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报酬的,则应以受贿论处。2、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政策和行政纪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临时进行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而收取合理劳动报酬的,不属受贿行为。例如,国有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且不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不损害本单位的技术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收取报酬的,不能以受贿论处。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报酬的,则应以受贿论处。
3、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第386条和第383条的规定,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情节标准与贪污罪相同,即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按一般受贿行为论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所谓情节较重,一般指受贿行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受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索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恶劣,受贿后订立攻守同盟,抗拒侦查或者拒不退赃等情形。
4、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