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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徐维忠被控受贿罪一审辩护词

[转载]徐维忠被控受贿罪一审辩护词 (2012-09-30 12: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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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徐维忠被控受贿罪一审辩护词作者:青岛蒙冤检察官徐

徐维忠被控受贿罪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和山东復泰律师事务所共同接受徐维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受贿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两次庭审和相关证据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徐维忠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 贾万里涉嫌贪污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办此案的是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虽然徐维忠当时的身份是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科科长,但并非此案的主办人和负责人。

    2. 本案法院调查贾万里、付珍萍两人所做调查笔录,可以证实:贾万里、付珍平两人都没有和徐维忠直接发生过受贿、索贿的犯罪往来。

第一笔指控

贾万里、付珍平涉嫌行贿一案案卷材料中,侦查人员复印卷宗材料二十二页,分别是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和本案卷宗内的材料,葛强在徐维忠涉嫌受贿一案中,所起的作用已经足以构成犯罪,但是葛强本人因涉嫌犯罪受到公诉机关起诉的案件中,没用因本案受到过任何犯罪指控,也没有涉及本案有关任何行贿、索贿、介绍贿赂的情节。基于葛强没有受到犯罪指控的事实,徐维忠在本案中受到的任何起诉指控就无从谈起。因为,贾万里夫妇被平度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由是行贿,行贿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本案更加蹊跷的是贾万里并没有直接向葛强行贿,直接行贿人是付珍平,现在贾万里以涉嫌行贿仍然被羁押,而直接行贿人付珍平取保候审。

本案起诉书查明的事实是,徐维忠向付珍平索贿

贾万里、付珍平都没有直接指控徐维忠自己索贿,特别是索贿

1、第一次索贿除了,葛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徐维忠存在索贿的情节。而徐当庭否认存在索贿。诈骗骗他钱

2、第二次索贿,葛强、贾万里、付珍平以及徐维忠曾经所做的有罪供述存在多次矛盾,不能互相印证。特别是法院调查贾、付的笔录可以证实

第一,在即墨饭店内钱究竟给了谁;多人互相矛盾,公诉机关仅提供了对徐维忠不利的一份笔录;

第二,交易的地点没有进行辨认,葛强证明的交易地点福州路与漳州二路某茶楼,徐供述的是闽江路与闽江二路莲花阁茶楼,交易地点明显不相符,而侦查人员从未让两人辨认为现场。即墨的交易地点也没有进行辨认。

第三,葛强作为本案的证人,检察机关调取材料时,使用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葛强是一名老公安干警,对一个人在什么侦查阶段使用什么样的笔录是十分清楚的。本案侦查人员使用该笔录已经存在明显的威胁恐吓的意图,因为,这就告诉葛强你已经构成犯罪,我们要追究你刑事责任了。这种状态之下所做的笔录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第四,贾万里的辨认笔录存在明显的引诱,先将徐维忠的身份确认为受贿人,才进行辨认。显然属于无效。

第五,贾万里、付珍平、葛强之间也没有进行任何辨认。如何确定交易人员之间的身份。

3、赃款的下落至今没有进行充分的核实。

辩护人提出了王立强证人所做笔录存在检察机关持徐维忠被逼供后所写字条后,才依据字条的意思,作出笔录。该证据效力存在严重瑕疵。那就是赃款下落没有核实。

辩护人认为,本案排除徐维忠的有罪供述后,可以发现检察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来指控徐维忠通过索贿方式收取

二、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