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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文摘/案例

周X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提供者:李山林 时间:2010-4-14 16:08:05 来源于:本人原创 作者:李山林 

  辩 护 词

    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亚太时代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涛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涛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酌定从轻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1.周涛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从2006年3月相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的女朋友长达二年之久,双方之间的有一定感情,在案发当天晚上由于被害人在语言上侮骂方式,并打了被告人几记耳光,直接激化、加剧了矛盾,刺激了被告人的犯罪心理,只顾要钱而不想和被告人结婚,显而易见有借谈恋爱之名骗取被告人钱财之目的,听后就更为激愤,就用手卡了被害人脖子致被害人死亡。因此,由于被害人语言过激,被告人情绪失控,从而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2.被告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主观故意上属于间接故意。被告人发现被害人停止呼吸,采取了按摩心脏和人工呼吸,采取施救措施。本案当中被告人周涛在用手卡住被害人脖子的过程中,主观上并不是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而是明知用手卡被害人脖子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却是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从而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的后果。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将周涛的行为应该与直接故意杀人且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犯罪严格区分开,并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1、和周涛交往中使用假名、假姓、假年龄、假籍贯:她叫杨春丽,年龄28岁,说河南信阳的老乡;同时和证人伍尤专来往说是河南省人,年龄34岁,2008年4月7日中午在证人伍尤专处吃饭,晚上又到周涛处休息,脚踏二只船,游走在两个男人身边;

    2、认识二年多,周涛打工挣的钱全部花在了她身上,当晚周涛没有钱,是从证人黄飞华处借了250元,还不满足,还再要钱,说没钱了就骂,继而打了周涛几个耳光;

    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直接导火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周涛悔罪态度非常好,认罪服法。从周涛杀害被害人到被抓获后,先后的几次询问笔录都如实、完整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没有任何隐瞒。

    四.被告人之前没有受过任何法律处分,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和被告人周涛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涛在此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该情节,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但是根据被告人周涛罪行不是极其严重、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引起周涛一时激愤而杀人、加是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谢谢!

    辩护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 师:李山林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备注:被告人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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