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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辩护律师
罪与
A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B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对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第2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绑架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赵强律师13564487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