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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剑弟涉嫌绑架案件无罪的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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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剑弟涉嫌绑架案件无罪的二审辩护词 (2012-05-08 23:47:08)
标签: 法律 刑事辩护 律师代理
关于苏剑弟涉嫌绑架案件无罪的二审辩护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苏剑弟的委托,指派本所陈伟奇律师作为其涉嫌绑架犯罪案件的二审辩护人。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苏剑弟,经深入思考、慎重考虑,决定对本案被告做无罪辩护,具体理由如下:
一、苏敷胜的供述诸多虚假,其供述的犯罪情节说破绽百出,多数不合乎常理。本案不宜采信苏敷胜的供述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苏敷胜供述中不属实的部分。
1、苏敷胜供述钟秀景 2008年6月1日打电话给苏敷胜不属实。经查,在2008年6月2日、3日、4日,苏敷胜和钟秀景并无通话记录。
2、苏敷胜供述钟秀景是本案的主谋不属实。
苏敷胜供述本案犯罪行为均由钟秀景策划实施。但钟秀景矢口否认参与绑架,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亦没有认定其参与绑架犯罪。可见苏敷胜的供述不属实。
3、苏敷胜供述被害人在绑架现场被掐死不属实。
(1)、被害人如果是当场被掐死,因为当时地处路边,为避免被人发现,缩短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钟秀景必然尽可能的用力以尽快致受害人死亡。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脖子周围因外力作用必然会产生淤血,喉骨一般都会骨折。但是尸检表明受害人颈部周围没有见明显出血,舌骨没有骨折,右前胸肌肉出血,鉴定结论是未排除外力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2)、尸检表明受害人胃内有豆芽、米饭。受害人的家属表明受害人当天没有吃豆芽,这表明被害人被苏敷胜抓到并控制之后还有进食,当然也不可能于绑架当场遇害。
(二)苏敷胜供述中不合常理的部分。
1、如果钟秀景是绑架犯罪的主谋,找苏敷胜、苏剑弟共同绑架受害人不合常理。苏敷胜和苏剑弟同村,苏剑弟一家和受害人一家是邻居,而且经过走访了解,苏剑弟家人和被害人一家的关系比和一般村民都好关系都好。钟秀景一个外村人,找与受害人的邻居共谋绑架受害人,钟秀景凭什么敢相信这两个人一定不会泄露这天大的秘密?
2、苏敷胜的供述中自始至终均未提及绑架之后钟秀景要向受害人的家属所要多少钱,要分多少钱给苏敷胜和苏剑弟,这两个人没有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就凭钟秀景一句话,他们二人怎么可能有这么大的决心跟着钟秀景走这条不归路?
3、苏敷胜供述在苏亚富的门口10米左右的地方连续三天等候受害人,这个情节根本不可能存在。被害人的父亲苏亚富是在家里做烧鸭生意的,每天早上经常有人前来送货、提货,门口常有人走动。而且,苏亚富的门口10米开外的地方属于开阔之地,并无遮身的障碍物。苏剑弟连续三天站在苏亚富的门口,怎么藏身?一个大活人在家门口晃荡了三两天,被害人的家属竟然没有发现?
4、苏敷胜供述自己听到受害人的叫声不太可能。
根据苏敷胜的供述,苏敷胜离受害人的住处大约300米,钟秀景距离苏剑弟100米,苏剑弟在苏亚富门口10米的地方。由此可以推定,苏敷胜距离钟秀景大约也就200米左右,苏亚富的家距离钟秀景实施绑架的地点大概也就是100米。如果苏剑弟苏敷胜都听到受害人的叫声,那么受害人的家人难道就听不到叫声?根据勘察绑架现场的示意图载明,苏水木家、李强家更为接近实施绑架的地点。大清早这么怪异的小孩子的叫声,苏水木家、李强家难道就听不到?苏敷胜他们三人家完全不担心被人发现?
5、苏敷胜供述绑架实施完成后将受害人尸体放在阿明的荔枝园里极其不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