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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预防青少年犯罪 须实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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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预防青少年犯罪 须实行综合治理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该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以及社区基层组织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一法律规定虽然局限于未成年人,但青少年中包括未成年人。笔者认为,用这一条款引申适用于青少年未尝不可。
江泽民同志曾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我们的事业任重道远,希望寄托在青少年身上,赢得青少年,才能赢得未来。”因此,全党、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教育青少年,要象抓经济工作那样抓好青少年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国家政权、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力量,运用政治、思想、经济、行政、法律、道德、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具体应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政法委、政法办和综治办,统一协调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把其作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宣传、理论、文艺、影视、广播、出版、新闻等从事精神产品经营部门和人员,都要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引导青少年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指导他们进入正确、文明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之中,优化教育环境。各党政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家庭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落实各自的责任。根据青少年的特点,以新的思维,探索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途径。可以在青少年相对集中的企业、教育系统,成立青少年自治的犯罪研究协会,会长可由企业领导、学校教师担任,副会长可由职工、学生担任,吸收平时有劣迹、不求上进的职工、学生加入协会开展活动。让青少年自身参与青少年犯罪研究,让他们参与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用“看我比你”或“看你比我”的思维感观去影响感化对方。让青少年参与社会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在开放式教育,实践中提高对复杂社会现象的辨别能力和免疫能力。这种解铃还须系铃人的做法,让青少年在亲身研究、亲身帮教、亲自活动,起到自己警醒自己、自己引导自己、自己管理自己,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感化、自我挽救、自我完善,不失为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