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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判例
合同诈骗罪判例
2013-05-21 来源: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高新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明勇(别名:杜建、姚杨),男,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将杜明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杜明勇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1年7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2)第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明勇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原红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以下为杜明勇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
(一)2009年1、2月,杜明勇与成都市桃花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桃花源公司提供19辆轿车(1辆奔驰牌轿车、1辆猎豹牌轿车、1辆达路牌轿车、2辆北京现代牌轿车、2辆高尔牌轿车、12辆捷达牌轿车)供杜明勇租赁使用,除奔驰牌轿车的租赁期限为一年以外,其余车辆的租赁期限均为三年,杜明勇应按月向桃花源公司支付租金(奔驰牌轿车每月5 000元,其余18辆轿车每月合计28 000元)。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杜明勇应完好无损地将车辆交付给桃花源公司。2009年2月至当年9月,杜明勇按月向桃花源公司交纳了租金。
同年4月开始,杜明勇在未告知桃花源公司的情况下,使用其从该公司借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等,将除达路牌轿车外的其余18辆轿车出售(除奔驰牌轿车外,均已过户给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700 800元)。同年10月,桃花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友得知该情况后找到杜明勇要求赔偿,杜明勇在向周建友赔偿款40余万元后逃匿。
(二)2009年10月13日,杜明勇从被害人赵德强处租赁取得川AZA599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80 200元)。同年12月31日,杜明勇伪造欠条(内容主要为赵德强因欠杜明勇15万元人民币,将该车“抵断”给杜明勇),以77 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廖尚东后逃匿。
(三)2010年5月,孙盛(杜明勇女友陈玲的朋友)向杜明勇表示自己想从其处购买一辆价格便宜的轿车。同月15日,杜明勇谎称自己名叫“姚杨”,从成都雨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以下简称雨龙公司)租赁取得川A170P1奇瑞QQ牌轿车(价值人民币2万元),租赁期限截止当年7月1日。租车次日,杜明勇谎称该车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市千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将该车以18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盛。同年6月19日,杜明勇再次以“姚杨”的名义,从成都雨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租赁取得川AG559N捷达牌轿车(价值人民币5万元),租赁期限截止当年7月1日。租车当月28日,杜明勇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田瑞明(杜明勇女友陈玲的亲戚)。之后,杜明勇逃匿。案发后,公安机关开展工作,追回前述二辆轿车。
二、以下为杜明勇犯诈骗罪的事实:
2011年6月,杜明勇在成都市锦江区岳府街55号1408号,虚构与汤丽华共同出资经营花店等理由,取得汤丽华信任,多次从汤丽华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万元。
2011年7月16日凌晨,警察在锦江区岳府街55号1408号将杜明勇抓获。
被告人杜明勇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对指控其合同诈骗桃花源公司的事实予以否认,认为自己所租得的车辆已接近报废,生意无法产生利润而产生出卖的想法,且已向桃花源公司赔偿了部分损失。2、对指控其合同诈骗赵德强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3、对指控其合同诈骗雨龙公司的事实予以否认。4、对指控其诈骗汤丽华的事实予以否认。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关于桃花源公司案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09年10月29日,桃花源公司员工李建英至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十陵派出所报案称,桃花源公司在2009年2月与成都市千度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千度公司)订有租赁协议,并向千度公司出租包括一辆奔驰轿车在内的19辆轿车。2009年10月,该公司发现千度公司对前述车辆进行了出售,19辆轿车价值总计100万余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