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试析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国有资产”

司法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理解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



     刑法中有四处使用国有财产(刑法第2条“任务”、第13条“犯罪概念”、第91条“公共财产”及第382条“贪污罪”)和两处使用国有资产(刑法169条的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和刑法396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况认定:

    “三乱”收入非国有资产。首先,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收入非“依法取得”,自然不属国有资产;其次,“三乱”收入被查出后,能找到受害人的应将此财产予以返还,只有无法返还的部分才收归国有,收归国有部分因其系非正常收入而属国有财产并非国有资产。

    结语:“三产”形态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在此无法一一解析。笔者建议应从理论上了解其定义和区别,在实践中可借鉴民法中的法理(如依血缘关系确定抚养关系和继承权)来分析和界定其属何性质。真正的理解才能有触类旁通。
                          作者: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  周会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