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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轻骑集团张家岭案辩护词
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意见如下:
(一)、轻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骑置业)改制时没有隐匿所收济南志成规划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志成公司)已经交纳的3893万元楼花款。
由此可见,轻骑置业改制时所收志成公司已经交纳的3893万元楼花款已经非常清楚的在上述《审计报告》中列明,已经如实的进行了审计,不存在隐匿的问题。
(二)、轻骑置业改制时不存在隐匿土地增值收益的问题。
依据
在改制期间,轻骑置业没有取得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处分权利,不能对该涉案土地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
7、在改制期间,被告人多次催促抓紧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轻骑置业办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上,被告人不存在过错,更不存在被告人与张X、盖建X、闻X、赵X合谋不办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证据。
(三)、未提供轻骑置业同志成公司签订的三份协议,对改制时的轻骑置业净资产不会产生影响。
改制基准日前已经签订的三份协议。(卷
通过以上三份协议内容可以得出结论,轻骑置业同志成公司是对涉案土地进行联合开发,轻骑置业将涉案土地的一部分转让给志成公司自行开发,而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土地出让金、地质勘探费用、绿化、小区道路、变电室、雨水、污水、照明、供热、燃气费用等开发项目所需要交纳的费用则由轻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交纳。
根据轻骑置业同志成公司三份协议内容,志成公司已经交纳的
综上,轻骑置业与志成公司以转让楼花款方式共同开发济南市洪楼南路44号地块,即使没有提供轻骑置业与志成公司所签订的协议,对改制时轻骑置业的净资产并无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名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