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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
  第十三条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 , 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第四章出庭
  第十五条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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