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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原:开展刑事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推进社会
正义网山东9月3日电(通讯员杜清跃 祖丙山 李淑会)9月2日,平原县公安局依法撤销林某劳动教养6个月的决定,对林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平原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杜清跃告诉笔者,这都得益于该院推行的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
据介绍,今年以来,平原县检察院强化了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采取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对其不应立而立案后错误地采取强制措施、立案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后随意处理等三类现象,建立了监督刑事强制措施的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该院多次主动到侦查机关联系,提出了共同研究建立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机制的倡议,得到侦查机关的积极响应。经认真沟通协商,双方共同会签了《对刑事强制措施开展检察监督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共6章21条,详尽规定了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强制措施种类、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工作程序等内容。在监督强制措施的种类上,涵盖了侦查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对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和变更情形、审批程序、适用期限、执行程序等,均逐一作出明确规定。在监督内容上,包括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案罪名,强制措施的适用、变更、执行,延长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等内容。在监督工作程序上,明确了侦查机关每10日将本阶段刑事立案情况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并接受监督,检察机关发现强制措施有违法情况的,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
对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规范公、检两家的办案工作,推动两家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规范使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更促进干警执法办案质量的提升。截止目前,该院已成功监督侦查机关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2件3人,撤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3件3 人,改变侦查机关错误定性1件1人,对1件3人不应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进行了依法纠正,对2件2人可捕可不捕的案件依法作出了不捕的决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