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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对象应包括国有单位非法取得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对象应包括国有单位非法取得的资产

时间:2007年05月15日  00时33分   作者: 任才斌 王世斌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司法实践中,在办理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时,在“国有资产”的认识上存在颇多分歧。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把握,因此分析研究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国有资产”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侵害对象不只是合法的“国有资产”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只有合法的“国有资产”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侵害对象。持此观点的理由是,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有资产”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那么应当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中国有资产区分合法与非法,也即对国有单位资产的来源进行甄别,将非法取得的“国有资产”排除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侵害对象之外。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第一是当今社会资金流通形式多样,无法区分。作为国有单位,特别是现代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成分非常繁杂,并始终处于运动状态。因此,在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事业等单位中只能反映资产的产权归属关系,而无法判断资金支出来源的合法性。通常情况下,支出的资金来源可能是正当收入与非法收入的混合。对于资产这种动态化的状态,如果要求必须明确私分的国有资产是否是合法所得,不仅增大了司法成本,同时由于无法判定资产的合法性而不具可操作性。

第二是以“非法”与“合法”区分国有资产于法无据。法律所评价的是侵害行为的“合法”与“非法”,而非被侵害对象的“合法”与“非法”。刑法对该罪名针对的是资产的产权应属“国有”,而没有要求资产的取得必须合法。《暂行办法》所定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应然状态,而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已然状态,并不要求判明国有单位的财产是否应当归国有单位所有。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是多种收入的混合,通常并不能区别所私分的资产来源,只能从资产被私分时的资产权属予以判断。那种区分国有资产“合法”与“非法”的做法,实际是把不同语境和要求的同一概念作机械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于思想上存在上述错误认识,要求检察机关在侦查每件私分国有资产案中对每笔资产取得的合法性进行甄别,使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此外,违法所得包括刑事违法的所得、民事违法所得和行政违法所得,对于国有单位中此类非法所得,一般应追缴或责令退赔,同时应当看到这些违法所得实际上已经发生了民法上所有权转移的效果,即国家已经实际取得了这些财物的所有权,产权性质已属国有资产,应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而违反刑事法律、从事某种犯罪所得的款物,如走私、偷税等取得的违法收入,私分这些违法收入属法规竞合,应当根据具体行为性质予以处理。

二、关于对国有资产的认定

对于国有资产认定的困惑,笔者认为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而不是刑法规定的不足。许多人由于对会计学理论知识上的欠缺和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资产管理规定不了解以及实践经验的不足,机械地理解刑法规定,导致司法认定混乱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依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界定应从资产的产权归属进行界定。国有资产是指产权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资产不仅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等形式形成的或者国家依法取得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而且包括通过经营获利的资产,甚至非法取得的资产。只要资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具有占有、经营和使用权,产权归属于国家所有,就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对象。至于私分的资产系国有单位违法所得,案发后应当责令清退或赔偿,还是上缴国库,则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并不能据此将私分国有单位违法所得的行为排除在该罪之外。

有必要指出的是,国家法律规定国有单位可以自主处分的财产不一定都属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资产与单位能够自主处分的资产不是一回事。按照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某一部分资产属于单位所有,而不属国有资产。如国家给予国有单位的奖励和福利资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税后利润中法定公益金和股利的支付,如果私分这些资产不应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就规定,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各项基金后,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不属于国有资产。此外,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构建的资产,不视为国有资产。单位对所分财产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权是一个重要的评价要素。也就是说,如果是单位把能够自主支配的钱款违规分配给了单位职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其不当之处主要在于超标准、超范围分发奖金的财经违纪方面,可以作为财经违纪行为处理。

此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法律虽然规定在以公共财产论,但不能视为国有资产范畴。因为从产权归属上看,其不属于国有资产。国有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这类资产进行私分,如果采取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或骗取手段,构成贪污罪;如果是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则以一般的违纪行为加以处理。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金安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