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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刑事法学文丛·财产罪基础理论研究:
(三)行政法的保护
财产的行政法保护是各国共同的制度,我国也是如此。在我国的行政法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范在财产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范主要通过两种形式保护财产,一是事前规制,即宣告对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予以处罚以保护国民的财产。二是事后处罚,即对已经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予以处罚来保护国民的财产。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财产保护机能与刑法类似而与民法不同。
此外诸如渔业法、水产资源保护法也保护渔业权、水产资源权等财’产。这类法律主要通过行政程序确认国民的财产以及通过行政程序调解财产纠纷保护国民的财产,机能上与民法更为接近。
另外不可忽视的是,行政法律法规中有许多规制经济交易和经济活动的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直接或者间接地保护国民的财产。如有关经济统制的法律规范、物价管制的法律规范,保护国民财产在事实上免受损害。经济统制法规对国民财产权的保护是间接的,同时着眼于保护国民事实上的财产。
二、刑法对财产保护的补充性
如前所述,财产(或者财产权)不是仅仅由刑法来保护。反之,在刑法保护财产之前,首先是由民法及民法的各种附属法来保护财产。民法对财产的保护是第一性的保护,此外还有行政法对财产的保护。刑法的作用,主要是作为民法或者行政保护的保障法而存在。在财产保护的领域刑法退居幕后,在稍稍远离第一线的地方发挥作用,理由是:第一,在经济交易和财产交易的领域,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应尽可能排除国家的干涉;第二,作为刑法调整手段的刑罚具有“双刃剑”的性质,有利也有弊,谦抑性是刑罚应有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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