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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认定的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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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认定的重中之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仅仅说“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而没有对敲诈勒索给予进一步的释明,按照目前法学理论的通说,敲诈勒索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这个概念仍然不是很清晰,无法把瞧着勒索罪的外延划清。
有关勒索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请参考其他文章,本文不再赘述。
有关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简单的说,抢劫罪的外延小于敲诈勒索罪的外延,二者是包容关系,当某一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时,这一行为也必然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全部外延,只是这时候是以抢劫罪论处,当某一行为的某一方面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时,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本文的重点是划清敲诈勒索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行为人为实现合法目的、以合法行为相要挟、威胁,不构成犯罪。
例如,法官在民事审判的调解过程中、或者调解机构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或者律师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说“对方提出让你给十万,你还是同意吧,如果让法院来判决的话,大概要判到十五万”
这里使用到了要挟、威胁的手段,但是不是犯罪,原因在于,其行为本身是合法行为,法律所禁止的并不是要挟、威胁行为,事实上,要挟、威胁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是常见的,人们面对这种要挟、威胁行为时通常是可以通过自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施加要挟、威胁行为的人和被施加要挟、威胁行为的人总体上尚处于平等位置。只有当某种行为的危害性足够大,以至于被施加这种行为的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力量来实现自我救济时,法律才会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来对这种行为给予打击。刑法的目的首先是维护社会中一定的秩序,当有人要打破这种秩序,以至于无法通过社会的自行调节来恢复秩序时,刑法就会给这种行为以打击,以恢复社会既有的秩序。
(二)行为人为实现合法目的,以非法行为相要挟威胁,不构成犯罪。
例如,某甲欠某乙50万元不还,某乙对某甲说:“到这个月月底如果你还不还清这五十万,我就要烧录你的房子”
这种情况下某乙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答案是不构成。
首先,债务是合法债务,某乙完全有理由索回,第二、“要挟、威胁”行为本身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只有当要挟、威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才构成犯罪。而某乙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三、对于纵火罪来说,某乙此时只是犯意表示,还没有到达犯罪预备阶段,所以也不构成纵火罪。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已经采取非法手段索取合法债务,那么可能构成犯罪,例如,用非法拘禁的手段索取合法债务,虽然债务是合法的,但是非法拘禁本身已经构成犯罪,这和要挟威胁是不同的,
(三)“敲诈政府”构成瞧着勒索罪是荒唐的。
某农民的土地被政府征用了,却长期拿不到征地补偿,于是该农民开始上访,政府无奈给予了部分补偿,该农民继续上访,并说“只要拿不到全部补偿,我就会不停的上访下去”,结果政府会同司法机关以“敲诈政府”为名并最终以法院判决书的形式将该农民关进监狱。
这个判决是荒唐的。原因在于:1、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补偿是合法要求,该农民上访是为了取得合法利益,甚至是为了不受损失,因为他的土地被征用了,得到补偿并没有额外增加他的利益。2、上访是合法行为,并不被任何法律所禁止,否则他的罪名可能是“上访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从这两点可以知道,该农民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合法的要挟、威胁的手段索取财物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瞧着勒索罪相去甚远。没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丝毫可能。
更重要的是,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
从根本上说,政府是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的,政府在于民众的关系中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敲诈勒索的要挟、威胁有个强度的问题,就是这种要挟、威胁要足以使受害人心理上产生恐惧,同样的手段对于某人来说可能是很大的威胁,而对于另外的人来说可能就根本不是威胁,例如,一个壮汉对一个小女生说:“如果你不给我5000元,我就会强奸你”那么这个壮汉可能已经构成瞧着勒索罪,相反,一个小美女对一个壮汉说同样的话,那么这个小美女可能就不构成犯罪。同样道理,由于政府足够强大,对于普通公民的要挟、威胁不会产生恐惧,所以,政府不可能成为瞧着勒索罪的受害人,实施要挟威胁的人也就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某种情况下某人的要挟威胁行为确实让政府产生了恐惧,那么只有一种情形,那就是政府确实有不正当的行为,由于怕承担不正当行为的后果而产生了恐惧心理。这种情况下应首先通过司法程序确定政府违法,然后才能表明政府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可能,同时对政府实施要挟威胁的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这之后才可能成立“敲诈政府”,对未经司法程序认定政府违法时,无论他人是以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政府实施的要挟威胁行为,都应视为对政府的监督,至多是监督不当,考虑到目前公民对政府监督手段和途径的匮乏,这种要挟威胁只要未达到构成其他犯罪的程度(例如构成非法拘禁)都不应给予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