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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郭海峰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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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郭海峰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第二次 (2009-11-10 15:17:48)
标签: 伤害 国际大酒店 辩护 杂谈 分类: 法官说,你说吧
2007年09月,民主与法制时报等报道一起新闻事件:农民工李培岩到阜阳某大酒店索要拖欠了两年的工资,被酒店副总经理等5人殴打后死亡。家属向警方报案要求追查凶手,警方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拒绝立案。此事后经公安部主要领导批示,5名凶手在事发半年后被抓获。5名凶手最终分别被法院判处11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亲属2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此后多家糜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作为在该案中第二被告郭海峰的辩护人,在阅卷、会见和实地查看之后,我和其他被告的辩护人无一例外地认为本案至少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过多次开庭并形成了最后的有罪判决,不过大部分被告的刑期被减少。风浪过去了,现在回过头来看看辩护词,或许还有几许思考和遗憾。
关于被告人郭海峰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第二次一审)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郭海峰(以下简称郭)的辩护人,我参加过该案的原一审、二审和现在的重新审理。我始终认为郭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一、郭没有作案时间,更没有在阜阳国际大酒店对所谓的受害人(即死者)实施过任何伤害行为。简言之:
①作为当时的保安部经理的郭始终都没有承认过对死者的殴打,始终坚持其死者病发前没有上班且在家休息并因此没有作案时间。
②已经出庭所有的证人,包括其他被告的辩护人、公诉人提供的证人,即门维扬、郝亚鹏、杨敬华、丁杰、乔建伟、李俊才、韦秀华等人均承认其在死者病发现场没有看到郭且在当天死者病发之前的阜阳国际大酒店范围内没有看到郭。
③已经出庭的证人张文敏(郭的妻子)、杨续振(郭的邻居)证实郭在死者病发前没有上班且在家休息,只是在接到单位经理即其他被告人之一的杨军的电话通知酒店出事后才离家前往单位。也正是因为骑车比较匆忙的缘故,郭才在小区门口碰撞上其邻居杨续振。
④阜阳国际大酒店的值班表和证明证实,郭作为部门经理在每周的周末全天值班且在此前的周六全天休息。
⑤死者病发在
⑥控方证人李磊证实其在死者被“120”拉走后郭才到酒店、其和西门的老陈还向郭进行了汇报且郭还问了死者是谁等相关情形,该证人的陈述和郭的一贯表述(包括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一致。
⑦虽然其他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曾经供述郭和他们一道参与了殴打,但是其他被告在所有的庭审中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条件下均推翻了关于殴打死者的供述,而且推翻的理由无一不是指向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其他辩护人有详细论述)。同样重要的在于,其他被告人在侦查的初期,均承认死者是病发死亡且无人进行过殴打。就所谓殴打的供述和陈述,其他被告人和所谓的证人就所谓的殴打的时间、争吵的地点、殴打的地点等和犯罪行为与必然关联的表述并不一致且严重矛盾(其他辩护人有详细论述)。庭审中其他被告人均证实其在当天死者病发之前的阜阳国际大酒店范围内没有看到郭。而且被告人杨军关于事发后才电话联系郭的表述和郭的一贯表述相吻合。
⑧控方唯一能够证明郭参与了殴打的证人是马露露。但是,一方面其他被告之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表明该马当日不值班且不在酒店,因此不可能系目击证人。另一方面,该证人的证言先后出现多次的反复,有时讲郭等人参与了殴打,有时又说其不在现场且所谓的殴打陈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结果。总结该证人证言反复的原因,明显可以发现:一、该证人在被询问(包括原侦查机关的询问)时,均强调其不在当日不在酒店因此不可知道所谓的殴打问题。但该证人被当作与本案有关的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对待时,又作出了内容相反的陈述。而对于所谓的伪证罪,侦查机关一方面居然到目前均没有侦查终结,另一方面该伪证罪要以本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该伪证罪的立案也根本就不符合立案条件。二、该证人在法庭出庭作证时,明确承认其当日不在酒店且没有值班。换言之,该证人是在不能自由表达自己真实意思条件下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的。